返回江苏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江苏吴江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07-07-09 13:50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产字[2007]1241号
  【发布日期】2007-07-04
  【实施日期】2007-07-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宾、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部主管部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厅),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7年第17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纸制品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801-4816项下纸及纸制品加工出口4801-4816项下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包括深加工结转业务)。

  二、关于成品革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104-4106项下半成品革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107-4115项下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允许直接出口。

  三、关于进口钢材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7218、7224项下不锈钢及合金钢类产品用于非钢铁冶炼加工出口下游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四、关于边角料和废碎料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料件在加工制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废碎料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五、关于第17号公告更新“新增商品”备注的目录,请参见商务部加工贸易网站,不再另行发文,其中属于新增商品但未列明的,仍按照公告中关于新增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加工贸易网址:jm.ec.com.cn

  六、第17号公告商品目录列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环保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江苏吴江:华钜要建“无人工厂”    2007-07-06 13:54
江苏吴江:民营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2007-07-06 13:53
江苏吴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如何难中求进?    2007-07-06 13:53
江苏吴江:对巴出口可享关税优惠    2007-07-06 13:52
江苏吴江:金家坝中小企业家理财充电    2007-07-06 13:51
突击出口导致上半年我国贸易顺差大幅攀升    2007-07-06 13:49
中国给予非洲26国输华商品零关税待遇    2007-07-06 13:48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7-06 13:44
江苏吴江:建好北大门 扮靓西入口    2007-07-05 14:29
江苏吴江:世界卫生组织专家来吴江参观    2007-07-05 14:29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江苏省商务厅         联系人:李晓东 电话:025-57710075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 颖 电话:010-51651200-610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