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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苏省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6-10-12 15:14  文章来源: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规范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贸函[2006]152号)(附件一),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6]78号)和《关于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贸函[2006]152号)(附件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外经贸厅以苏外经贸贸[2006]715号下发了《关于做好江苏省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有关精神告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一)实施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费用资助

    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组织、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和设备,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定、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的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费用资助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二、支持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是具有我国境内的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来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金支持标准

    所有项目均实行部分支持方式。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不超过200万,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不超过100万。

    凡在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均可申报。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二);

    2、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4年、2005年度财务报告;

    5、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

    6、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

    (二)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集团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初审表》(附件三);

    2、《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四)。

    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一同报送。项目申报单位材料按顺序于左装订成册。

    五、申报程序和期限

    1、项目申报单位于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当地市外经贸局;各市外经贸局初审后,于10月25日前汇总报我厅;我厅复审后,于10月31日前会省财政厅联合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和省级行业组织申报材料直接报我厅。

    各市外经贸局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农林(海洋渔业)以及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从严把关,严格按照时间进度申报项目,确保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联系人:省外经贸厅外贸处  陈庆伟  黄楹  王煜晶

    电话:025-57710076、57710071、57710079

    传真:025-57710084

    E-MAIL: chenqingwei@jsdoftec.gov.cn

            Huangying@jsdoftec.gov.cn

            Wangyujing@jsdoftec.gov.cn

    附件: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贸函[2006]152号)(该文附件略)

    二、《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

    三、《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初审表》

    四、《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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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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