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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年终专稿:2006年中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8000亿美元
2007-02-06 13:27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情况


  我国自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来,加工贸易实现持续快速增长,进出口总额从1981年的25亿美元到2006年的8319亿美元,增长了333倍。同期,加工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从5.7%提高到48.6%。加工贸易对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8319亿美元,同比增长21%,占同期进出口总额的47%。加工贸易出口5104亿美元,同比增长23%,占同期出口额的53%。进口3215亿美元,同比增长17%,占同期进口额的41%。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步伐加快,越来越多地吸引了外商投资企业把更高技术水平和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同时,加工贸易的技术和管理溢出效应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工贸易逐步形成了产业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国内配套能力不断增强、地域分布不断扩展的发展态势,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十五期间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9282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70.7%,占机电产品出口的74.0%,较九五期间增长2.4倍,年均增长29%,是同期全国加工贸易出口增长速度的1.2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手机、家电、便携电脑等机电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国。2005年,99.9%的笔记本电脑,99%的彩色视频投影机和微型计算机,98%的等离子彩电,97%的DVD,96%的船舶均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十五期间,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5438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41.4%,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87%,较九五期间增长4.5倍,年均增速41%,是同期全国加工贸易出口增长速度的1.7倍。

  2006年,加工贸易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出口3913.2亿美元、2458.4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比重分别为76.7%和48.2%,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6、1.4个百分点。

  二是加工贸易区域布局有所改善。中西部加工贸易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2005年,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进出口149.5亿美元,较2000年增长1.6倍,年均增长23%,增速略高于全国加工贸易增速。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产品结构有所改善。2005年中西部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30.7亿美元,较2000年增长2.2倍,年均增长26%,占中西部加工贸易出口的33%,比2000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沿海地区加工贸易由原来珠三角占绝对比重逐步向长三角、环渤海等地区发展。2005年广东省加工贸易占全国的42.3%,比2000年下降了10.3个百分点,同期江苏省占全国的21.3%,上升了11.3个百分点,上海市占全国的12%,上升了2个百分点。

  2006年,中西部地区的河南、安徽、湖北三省加工贸易出口均超过17亿美元,江西、四川、湖北、安徽和云南等省份加工贸易出口增幅均超过65%。

  三是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发展势头很快,规模和频率不断提高。2005年全国深加工结转1392亿美元,增长24.2%,相当于加工贸易进出口的20%,平均结转2-3道左右,带动了国内配套产业发展。加工贸易不断向产业链的自主研发环节延伸,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05年底,外商已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超过750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近40家。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情况


  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协调发展,2006年 9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明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6年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将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以及部分加工层次低、污染高、资源能源消耗大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此次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为主,共涉及804个十位编码税号商品。目录细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其中,禁止进口的77个,主要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如虎骨、矿砂、矿渣、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的503个,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板材、硫磺、泥土及石料、金属原材料等商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这些原料商品仍可享受保税待遇;禁止进出口224个,主要是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煤炭、沥青、可燃气体、农药类产品等。

  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公告设定了过渡期,规定自2006 年11月22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目录内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规定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但在期限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同时考虑到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全实行保税监管,区内企业只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公告规定允许区内已设立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新一批禁止类目录涉及804个(10位码)税号商品,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总数的6.5%,且对原料类商品的管理方式为禁止出口,不会影响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原料用以深加工生产。新目录主要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化工、冶炼类产品,而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的75%为机电产品,因此,新一批禁止类目录的发布不会对加工贸易总量产生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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